六、肇事責任之認定效力依序規定如左: (一)司法判決確定有責任者。 (二)轄區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覆議有責任者。 (三)轄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有責任者。 (四)本局肇事審議小組審定有責任者。 (五)本局所屬單位肇事審議小組審定有責任者。 肇事人員自認有責任,並經主管單位肇事審議小組審定者。
十二、車輛機械主管單位獲悉行車肇事後,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依肇事之等級派遣必要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 救護、支援、會辦之處置外,並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 、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之資料,作為處理依據,並於二十四 小時內填報肇事簡報表及通知保險人。 (二)肇事發生後,駕駛人應填具「行車肇事處理方式調查表」。 (三)重大肇事及普通肇事應即轉報主管單位,並層轉局長。 (四)除輕微肇事自行和解外,應即申請鑑定肇事責任。 (五)肇事案件若屬重大違失事件,應依本局及所屬各機關(構)處 理重大違失事件作業流程辦理。
十七、左列事項應延聘律師訴訟,但訴訟標的過低,或無適當律師可聘者 ,主管單位得代理訴訟。 (一)肇事責任鑑定與事實不符影響和解者。 (二)對造當事人要求之賠償無法接受經提起訴訟者。 (三)肇事駕駛人員刑事訴訟有影響民事賠償之虞者。 (四)保險人不同意之給付或墊付無責任肇事之費用,肇事責任人不 願償還者。
二十一、行車肇事係因駕駛人員違規所致,除保險理賠外,尚需本局負擔 部份,經衡酌下列違規情節之輕重,依比例分擔費用:(一)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或第五十四條重大違規肇事 者,經鑑定為肇事主因者由駕駛人分擔二分之一,肇事次因者由 駕駛人分擔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費用,最高額以新台幣壹佰萬 元為限;未配賦司機之車輛經主管核派駕駛者,經鑑定為肇事主 因者由駕駛人分擔四分之一,肇事次因者由駕駛人分擔十分之一 至八分之一之費用,最高額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限。(二)其他 違規肇事者,經鑑定為肇事主因者由駕駛人分擔十分之一至五分 之一,肇事次因者由駕駛人分擔二十分之一至十五分之一之費用 ;未送鑑定且自承有過失責任者,其分擔比例為二十分之一至五 分之一,最高額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限,但未配賦司機之車輛經 主管核派駕駛者,得免負擔費用。 前項本局負擔部份包含肇事雙方之人員傷害、財物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