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管制及稽查(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自發布日實施 修正

第三章  剩餘土石方稽查(核)作業
十四、工程主辦機關成立任務編組『稽查小組』,選派課(科)室主管以
      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成員三至五人。
十五、本局成立任務編組『稽核小組』,由總工程司擔任召集人,副總工
      程司為副召集人兼稽核領隊,成員四 ~六人,由政風室、養路組、
      新工組指定科長級以上主管或資深工程司參加,並由召集人指定其
      中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十六、『稽查小組』原則每季擇定查核金額以上及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各
      一件辦理稽查作業,但每年稽查次數不得少於當年度施工階段有剩
      餘土石方產出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並得依業務狀況及人力負荷與
      他類督導共同辦理,並均應填列「剩餘土石方處理稽查表」(格式
      如附件10),稽查缺失監造單位應負責追蹤承包廠商於二週內改善
      完成並報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其缺失改善文件格式由工程主辦機關
      自行訂定),工程主辦機關並應每季彙總稽查案件資料報局備查(
      格式如附件11)。
十七、本局辦理現地稽核作業,每季辦一次,擇定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一件
      進行稽核,並行文稽核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指派建管、環保、農業
      、水土保持、水利等單位人員會同辦理稽核,並填列「重大工程剩
      餘土石方作業稽核表」(格式如附件12),稽核之待改善事項,工
      程主辦機關應督促承包廠商於一個月內改善完成並報局備查。
十八、本局辦理稽核作業時,工程主辦機關應就稽核日期前 1年內該處所
      轄工程彙整報告下列項目:
    (一)達土石方交換門檻工程之申報率(已申報工程件數 /應申報工
          程件數)。
    (二)土石方流向查核勾稽率(已查核工程件數 /應查核工程件數)
          。
    (三)土石方交換機制,提昇土石方交換率及土石資源再利用情形。
    (四)工程土石方流向抽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