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剩餘土石方稽查(核)作業
十四、工程主辦機關成立任務編組『稽查小組』,選派課(科)室主管以 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成員三至五人。
十五、本局成立任務編組『稽核小組』,由總工程司擔任召集人,副總工 程司為副召集人兼稽核領隊,成員四 ~六人,由政風室、養路組、 新工組指定科長級以上主管或資深工程司參加,並由召集人指定其 中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十六、『稽查小組』原則每季擇定查核金額以上及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各 一件辦理稽查作業,但每年稽查次數不得少於當年度施工階段有剩 餘土石方產出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並得依業務狀況及人力負荷與 他類督導共同辦理,並均應填列「剩餘土石方處理稽查表」(格式 如附件10),稽查缺失監造單位應負責追蹤承包廠商於二週內改善 完成並報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其缺失改善文件格式由工程主辦機關 自行訂定),工程主辦機關並應每季彙總稽查案件資料報局備查( 格式如附件11)。
十七、本局辦理現地稽核作業,每季辦一次,擇定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一件 進行稽核,並行文稽核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指派建管、環保、農業 、水土保持、水利等單位人員會同辦理稽核,並填列「重大工程剩 餘土石方作業稽核表」(格式如附件12),稽核之待改善事項,工 程主辦機關應督促承包廠商於一個月內改善完成並報局備查。
十八、本局辦理稽核作業時,工程主辦機關應就稽核日期前 1年內該處所 轄工程彙整報告下列項目: (一)達土石方交換門檻工程之申報率(已申報工程件數 /應申報工 程件數)。 (二)土石方流向查核勾稽率(已查核工程件數 /應查核工程件數) 。 (三)土石方交換機制,提昇土石方交換率及土石資源再利用情形。 (四)工程土石方流向抽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