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有關自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之規定,審核所屬機關辦理營建工 程申請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及土資場之管 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局所屬機關辦理營建工程所需土資場之申請設置;或工 程得標廠商願自行設置、管理,且專供該得標工程使用時,亦得適用 之。 本要點所稱土資場係指前述工程所產生之工程剩餘土石方之暫屯、堆 置可供回收、轉運、分類、加工、處理及再利用之場地。
三、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地方政府有關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管理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