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委託研究計畫
十八、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 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十九、委託研究計畫依其執行期程,可區分為多年期計畫與一年期(含不 滿一年者)計畫,多年期計畫之第一年(期)計畫與一年期計畫又 稱為「新興計畫」,其它年(期)之計畫稱為「延續計畫」。
二十、作業流程: 委託機關(局屬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報下下年度之委託研究 計畫研究主題與重點(如委託研究附表一)至本局初審,由本局規 劃組彙整會簽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初審單位(如委託研究附表 二)審查通過後,請委託機關提供書面資料及電子檔,由本局規劃 組彙整轉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審查,交通部複審通過後,再由委託機 關辦理研究計畫書徵選。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方式報局(報局須 敘明原由並附提研究主題與重點): (一)須即刻進行之急迫性計畫。 (二)上級機關臨時交辦之事項。 前項情形,本局由業務督導組室主簽及初審後報部核准辦理(並副 知規劃組),其後續之招標、審查、管制及考核作業,仍應依相關 法令及本實施要點辦理。 本局各業務單位辦理之委託研究計畫,除初審外適用前三項規定。
二十一、提報委託研究初審及徵選計畫申請書資料如下: (一)初審提報資料:初審時先送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各一份審核, 確定報部時再送書面資料一式二十份及電子檔一份。 (二)徵選計畫申請書: 1.計畫申請書應依照規定製式格式提送,委託機關(單位) 應嚴格要求計畫書的完整性。 2.徵選計畫申請書(如委託研究附表三)提送一式三份。 3.經費包含人事、儀器、設備建築費等相關編列標準(如委 託研究附表四)。 4.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GRB)應為計畫書內容的 一部分,委託機關(單位)應嚴格要求填附,以做為未來 評審的重要參考資料,及簽約後提送有關機關。 5.計畫屬多年期計畫,其第一年(期)除應提送當年度計畫 申請書外,並應附提全程計畫申請概要書(如委託研究附 表三)。
二十二、徵選計畫申請書審查及委託對象評審如下: (一)委託機關(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計畫申請書的審 查及委託對象之評選作業。 (二)委託機關(單位)應依計畫性質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訂定計畫 申請書審查的內容、重點及標準。 (三)委託機關(單位)在評選計畫主持人時,除應審酌其主持研 究能力外,並應嚴格審查其同期間主持政府委託的研究計畫 之項數,原則上,同一期間不得主持計畫超過二項,其中所 稱同一期間係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二十三、履約執行 (一)委託研究計畫係屬勞務採購性質,相關之契約執行、變更、 展延等,擬報或核定權責單位請參考本局權責劃分規定辦理 。 (二)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七點規定,為加 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除 特殊情形陳由機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 簽約手續。
二十四、管制作業 (一)上網作業: 1.委託機關(單位)之研究主題與重點於核定後,非屬限閱 或機密性質者,應刊登於機關網頁。 2.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系統):各委託機關(單位)於 簽約完成後三日內,由受託機構自行上網登錄政府部門委 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GRB);委託機關(單位)並應 於簽約後十日內上網確認資料的正確性並指派專人負責研 究報告之管理及其上網事宜。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年度 結束後一個月內至 GRB填報委託研究成果一覽表。如屬「 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計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 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相關的網址為:http://www.grb. gov.tw。 (二)期中、期末審查: 委託機關(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期中、期末審查, 審查方式以簡報會議審查為原則,計畫執行金額不超過三百 萬元者,應聘請專家學者至少二人及相關單位參與審查。 計畫執行金額達三百萬元(含)以上者,應聘請專家學者至 少五人及相關單位參與審查,另為求與交通部審議委員會審 查研究主題與重點之連貫性,其聘請之專家學者中應至少有 一人為該審議委員會相關計畫領域的專家學者。
二十五、研究成果之運用與公開: (一)研究報告應依期末審查會議結論做必要的補充與修正,並由 各委託機關首長核定後印製成正式研究報告(如委託研究附 表五),並轉送相關局內外一級單位至少各一份(含本局圖 書室)。 (二)委託機關(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三個月內至(如委託研究 附表六)填送研究成果具體結論與建議事項之應用與處理情 形至本局(業務督導組室)轉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備查。委託 機關(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非屬限 閱或機密之研究報告函送國家圖書館二份及電子檔乙份(檔 案格式應為doc、pdf、tiff),並副送交通部科技顧問室電 子檔一份備查。 (三)委託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得自行辦理委託研究計畫 研究成果發表會,交通部亦於彙集各委託機關(單位)之研 究成果後,視實際需要得舉辦委託研究計畫研究成果聯合發 表會或展示會,其作業形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二十六、研究成果報告得依本局政府出版品作業要點及作業流程印製。
二十七、傑出委託研究成果之獎勵: (一)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完 成之委託研究報告報局,由本局業務督導單位(即初審單位 )初審,擇優送本局規劃組彙整陳報交通部複審。 (二)交通部得依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研究成果獎勵評 審要點之作業方式進行複審,並簽請部長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