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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計畫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修正

第二章  自行研究計畫
五、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該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
    目至本局(格式如自行研究附表一),每項研究計畫須檢附研究概述
    (含電子檔,格式如自行研究附表二);如需研究經費時,應敘明經
    費來源並依前點第一款規定辦理,由本局秘書室簽會相關業務主管單
    位審核是否同意研究。
六、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於年初提報自行研究計畫項目時,前已提報同
    意研究之跨年度自行研究計畫,於研究期間內每年度仍應列入研究計
    畫項目表,惟不需提供研究計畫概述表。
七、自行研究計畫項目簽奉核定後,由本局秘書室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
    、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研究
    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八、年度自行研究計畫之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撰寫規範如自行研究附
    表三)應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中旬前提報本局一份(含電子檔一份
    );如擬撤案或延期提報,應陳報本局並敘明理由。延期之自行研究
    計畫項目,應於次年初重新提報。
九、自行研究計畫項目未經提報並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者,其所提報
    之研究報告,本局將退回不予處理。
十、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提報後,由本局秘書室送請本局相關業務主管
    單位初審,並填具初審意見表(格式如自行研究附表四),經簽奉核
    定後函復提報單位知照。
十一、初審結果達八十分之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應併同初審意見表送
      交複審。由本局秘書室簽請局長指派本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科長以
      上人員七至九位擔任評審委員,其中一人並為召集人,組成自行研
      究發展評審委員會議,辦理複審評審事宜。
      評審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始
      能決議。未能出席者應提出書面意見供參考,並得由代理人出席,
      惟代理人不能參與表決。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提報單位應提送九份成果報告書及十分鐘簡報
      資料進行複審評審作業。
十二、自行研究發展複審評審委員會議評審時,得請提出自行研究計畫單
      位列席說明,由各評審委員依本要點之自行研究計畫複審評分表(
      如自行研究附表五)評審項目及權數,予以評定各研究報告分數及
      名次。
      前項名次之評定採用序位法;如序位相同,以總分評定;如總分相
      同,以評分表結論與建議項目分數評定;如結論與建議分數相同,
      則以評分表問題分析與發現項目分數評定名次,若仍無法決定名次
      則由複審評審委員會議決定之。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獎勵
      其研究人員。
      前項獎勵,按名次分別頒給獎勵金及獎座。第一名獎勵金一萬元,
      第二名獎勵金九千元,第三名獎勵金八千元,其餘優等獎勵金不逾
      七千元,惟自行研究計畫項目之研究人員僅有一人時,則獎勵金不
      得逾五千元,且獎勵金總經費不得逾十萬元,名次評等並得從缺。
      評審結果經簽陳局長核定後於公開場合頒發。
      前項獎勵金以核發等值獎品或提貨券為限。
十三、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自行研究計畫,有獲前點評審獎勵者,且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推廣有具體成效次年二月十五日前,提報
      推廣成果報告(撰寫規範如自行研究附表六)十二份至本局,申請
      推廣成效獎勵:
    (一)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者。
    (二)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三)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
          者。
    (四)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
          效果者。
      推廣成效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曾經申請前項獎勵者。
    (二)已在其他機關獲獎勵者。
    (三)同時申請其他獎勵者。
      本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申請第一項推廣成效獎勵每年至多以二件為
      原則。
十四、申請推廣成效獎勵計畫,由本局秘書室送請本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
      依申請推廣成果初審審查表(格式如自行研究附表七)初審,審查
      符合條件者,由本局秘書室簽請局長指派本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科
      長以上人員七至九位擔任評審委員,其中一人並為召集人,組成廣
      成果複審評審委員會議,辦理複審評審事宜。
      評審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始
      能決議。未能出席者應提出書面意見供參考,並得由代理人出席,
      惟代理人不能參與表決。
      召開第一項評審會議時,得請提出推廣成果單位列席說明,由各評
      審委員依本要點之推廣成果複審評分表(如自行研究附表八)評審
      項目及權數,予以評定各研究報告分數。
      前項名次之評定採用序位法;如序位相同,以總分評定;如總分相
      同,以評分表結論與建議項目分數評定;如結論與建議分數相同,
      則以評分表問題分析與發現項目分數評定名次,若仍無法決定名次
      則由複審評審委員會議決定之。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得予以
      獎勵,評審結果經簽陳局長核定後發布。
      前項獎勵標準如下:
    (一)第一名者,受評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記
          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並於敘獎點數
          五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二)第二名者,受評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各嘉獎
          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嘉獎二次,並於敘獎點數四
          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三)第三名以後者,受評單位首長(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一人,
          各嘉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嘉獎一次,並於敘
          獎點數三點範圍內由獲獎機關本於權責敘獎。
    (四)以上獎勵原則取三名,如成績均表現優異至多增加三名。
十五、本局所屬機關未獲獎勵之自行研究計畫,由各機關依權責自行擇優
      辦理獎勵。
十六、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獲獎勵者,本局秘書室每年追蹤提報單位辦
      理情形,同時簽會業務主管單位,並簽報局長執行情形。
十七、本局秘書室應將本局歷年提報之自行研究發展計畫(含研究報告提
      要)、研究發展成果專輯及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含研究概述)
      等資料,登錄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