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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修正

第五章  勞安經辦人員之職責
十三、為落實稽核作業,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應隨時處理各工地
      工程司辦理稽核情形,並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月稽核比值(即實際稽核次數與依規定應辦理稽核次數之比
          值),如有未超過 100%時或皆未辦理稽核者,應將統計資料
          陳報該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予以督導及糾正,同時照會或面洽該
          工地工程司辦理改善並加強輔導及追蹤。
    (二)經前款處理仍不見改善者,應報請該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查明原
          因並妥適處理,必要時簽報該處處長對該工地工程司提報考成
          (績)委員會議處。
十四、各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應督促所屬勞安經辦人員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該勞安經辦人員『提報考成(績)委員
      會議處』。
    (一)未依規定填報本要點所指之相關表報,經催辦仍未依限辦理者
          。
    (二)每月填報之相關表報超過規定時限(以送達單位收文日為準)
          ,每年有超過三次紀錄者。
    (三)可歸咎於該勞安經辦人員之統計錯誤或資料不全而嚴重影響本
          獎懲作業或獎懲結果者。
    (四)未依照本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辦理,經糾正後仍不見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