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勞安經辦人員之職責
十三、為落實稽核作業,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應隨時處理各工地 工程司辦理稽核情形,並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月稽核比值(即實際稽核次數與依規定應辦理稽核次數之比 值),如有未超過 100%時或皆未辦理稽核者,應將統計資料 陳報該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予以督導及糾正,同時照會或面洽該 工地工程司辦理改善並加強輔導及追蹤。 (二)經前款處理仍不見改善者,應報請該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查明原 因並妥適處理,必要時簽報該處處長對該工地工程司提報考成 (績)委員會議處。
十四、各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應督促所屬勞安經辦人員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該勞安經辦人員『提報考成(績)委員 會議處』。 (一)未依規定填報本要點所指之相關表報,經催辦仍未依限辦理者 。 (二)每月填報之相關表報超過規定時限(以送達單位收文日為準) ,每年有超過三次紀錄者。 (三)可歸咎於該勞安經辦人員之統計錯誤或資料不全而嚴重影響本 獎懲作業或獎懲結果者。 (四)未依照本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辦理,經糾正後仍不見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