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地稽核考核及獎懲
十五、有關各工務段(所)正(副)主管及同仁執行本要點時,其年終考 核及獎懲如下: (一)考核時間: 每年舉辦一次,以考核該工地工程司在前一年度元月至十二月 對所監造工程之稽核作業辦理情形。 1.初審:每年元月底前將有關資料送達所屬工程處。 2.每年三月十五日前辦理完成。 3.獎懲名單於每年四月底前報局。 (二)獎勵部分: 1.考核程序: (1)初審: A.由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依據稽核統計表(如表 13020F)統計該單位各工地工程司在該次受考期間內應 辦理之稽核比值(一人經辦多標工程者應平均計算)。 B.年稽核比值達百分之一百(含)以上者,請全部填列於 稽核作業審查表(如表13020G)內並將初審評分結果一 併陳報所屬工程處『考核小組』參加複審。 (2)複審: 由「考核小組」依據所屬各單位陳報之「稽核作業審查表 」所列之參加複審人員中逐一複審其稽核次數、內容與品 質,予以評分,並依規定將圈選名單陳送該處考成(績) 委員會並經處長核定後陳報公路總局。 2.獎勵人數: 各工程處就初審合格同仁中依複審標準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成績最高者遴選三名。 3.獎勵標準: (1)辦理稽核之工地工程司部分: A.第一名︰記功一次。 B.第二名:嘉獎二次。 C.第三名:嘉獎一次。 (2)工務段(所)督導同仁部分: A.該單位有一位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副主管:嘉獎一次。 新工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所屬勞安經辦人員:嘉獎一次。 B.該單位有二位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各嘉獎二次。 新工單位主管:嘉獎二次。 所屬勞安經辦人員:嘉獎二次。 C.該單位有三位以上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各記功一次。 新工單位主管:記功一次。 所屬勞安經辦人員︰記功一次。 (3)工程處稽核人員得視成績優良者(年度內未發生職災及稽 核比值優良)一至二人各嘉獎一次。 (三)懲處部分: 1.考核程序: 由工程處考核小組就轄內各工地工程司於該次受考期間內, 對其所監造工程辦理工地稽核作業不力者,應依下列懲處人 數及標準辦理懲處。 2.懲處人數: 工地工程司部分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3.懲處標準: (1)工地工程司部分: A.年稽核次數比值低於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低於百 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B.經辦工程中有二標以上工程之每年稽核次數比值未達百 分之七十者:申誡一次。 C.工地稽核情形與每次上級查核有嚴重落差,顯見稽核未 落實者:申誡一次。 (2)督導人員部分: 所屬單位有兩位工地工程司被申誡處分時:新工工務段( 所)主管或養路工務段(所)主管、副主管及其勞安經辦 人員各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