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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修正

第七章  重大職業災害考核及獎懲
十六、
    (一)一年內發生一件(含)以上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具體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
          法令或依勞動部(含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關)之重大職業災害
          檢查報告書,應負違失責任者或經勞動部或各勞動檢查機關(
          構)調查結果,主辦機關人員列有疏失或應辦理事項而未辦理
          者,則工程處處長、主管副處長、及勞安課(室)主管、勞安
          經辦人員(所督導工地發生職災次數最多或稽核比值較少者)
          一人各申誡一次處分。同一工務段(所)一年內發生一件以上
          (含)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段長(主任)申
          誡一次,所屬工地工程司及勞安經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二)一年內發生四件(含)以上非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
          善者,則工程處處長、主管副處長、及勞安課(室)主管、勞
          安經辦人員(所督導工地發生職災次數最多或稽核比值較少者
          )一人各申誡一次處分。同一工務段(所)一年內發生二件以
          上(含)非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段長(主任
          )申誡一次,所屬工地工程司及勞安經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三)前二項得依比例併案核算。
十七、各工程處每連續三年未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於本局擴大工程會報中
      頒獎表揚(獎牌詳附件),且辦理勞安業務最有績效或平均稽核比
      值最高之一個工務段(所)主管記功一次,所屬工地工程司一人及
      勞安經辦人員一人各嘉獎二次,工程處處長任期 2年以上記功一次
      ,主管副處長嘉獎二次,勞安課(室)主管嘉獎二次,所屬勞安經
      辦人員一人嘉獎一次。
十八、工程處處長由本局發布獎懲令外,其餘人員由工程處依獎懲程序報
      局,奉核後由工程處逕行發布獎懲令,並副知本局,敘獎部分不列
      入年度配點計算,而予專案核列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