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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修正

第八章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選拔獎勵
十九、(刪除)
二十、獲勞動部或交通部推薦參與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選拔,
      得獎者獎勵如下:
    (一)機關:
          特優:
           (1)工程處專案敘獎30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一大功為原則
              ,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處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6點
          優等:
           (1)工程處專案敘獎23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功二次為原則
              ,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處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4點
          佳作:
           (1)工程處專案敘獎17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功一次為原則
              ,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處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3點
          自辦監造工程:特優、優等、佳作工程處專案敘獎點數依前開
          規定再加5點。
二十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