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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修正

第二章  安全帽及防護具
六、本局各級主管應以身作則並督促所屬同仁赴工地應正確佩戴安全帽及
    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各級人員在工地未佩戴安全帽或在大眾通行道路上作業未加穿反光背
    心時,應當場告知及請其所屬單位主管督促改進,並由該單位勞安經
    辦人員錄案,再次發生時得報請該員所屬單位對該員納入年終考核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