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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省道施工及事件處理通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六、施工通報之時機:
    (一)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三日至本局施工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
          系統)辦理施工申請。前項申請由施工單位依工程類型及施工
          需求辦理,並由各工務段線上受理及審核。施工單位於申請核
          准後,於通報系統下載核准證明文件,進場施工時應隨時攜帶
          以供現場檢查。施工前三日如遇例假日或連續假期,施工單位
          應提前至例假日或連續假期前一日上班日下午一時前辦理線上
          申請。前項申請如屬巡查主動回報及工務段派工等,得免申請
          施工許可,依缺失改善紀錄為申請通報依據。
    (二)施工單位於施工當日,進行以下各通報:
          1.進場前至遲應於確定進場施工前一小時(以不逾原申請預定
            進場施工時間前一小時為原則),於通報系統辦理進場通報
            ,作為確認申請進場時間之依據。如因施工需求有提前或延
            後進場者或屬巡查主動回報及工務段派工等,以進場通報時
            間為準。
          2.進場後十分鐘內,應以通報系統所提供之行動載具應用程式
            (以下簡稱 APP)於現場進行 GPS座標定位及拍攝現場照片
            上傳至通報系統,以作為確定進場之依據。
          3.施工中:施工單位應按所申請之施工類型進行施工中通報,
            通報時應包含 GPS座標及現場照片,通報頻率依本要點有關
            施工中通報頻率規定辦理。
          4.離場: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完畢,交維設施撤除後十分鐘內,
            以 APP辦理離場通報,應包含GPS座標及現場照片。
十三、施工通報三級管制作業內容如下:
      (一)第一級
            1.工務段負責審核申請進場施工之案件,並監控、檢核與督
              導。
            2.工務段每週應將前一週每日施工單位進場件數及通報件數
              彙整(如附件一)。
            3.工務段應每日檢核施工通報作業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二)
              。
      (二)第二級
            1.交控中心負責通報案件蒐集、登載、確認與監控。
            2.交控中心應將每日(含例假日)定時蒐集確認之施工案件
              及進離場發布資料彙整(如附件三)。
            3.交控中心每月應將前一月通報情形資料彙整(如附件四)
              ,並將資料整理完備,以利查核。
      (三)第三級
            本局業務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省道施工及事件處理通報作
            業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