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牌照之申領
第十三條
牌照之申領手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車輛依規定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經由所屬機構申請 辦理。 (一)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或公用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 註明申請辦理之文號。 (二)進口證明書或車輛來歷證件。 (三)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證件。 二、受理機關於收到前款申請表件後,簽註應否免稅免費及應發牌照種 類,轉送公路監理機關於檢驗合格並收回原發之臨時牌照後,發給 號牌一副及行車執照乙枚。 三、車輛在申請免稅進口時,已同時申請牌照,在核准進口後,由車主 備具第一款所列各件,在申請書上註明核准進口之日期及文號,加 蓋所屬機關印章,逕行送請簽證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第十四條
請領牌照,其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其他規定之徵免,依車輛使用 之性質、車主身分及所持護照種類,由受理機關簽證辦理。第十五條
已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進口後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應填具「汽車臨 時牌照申請書」,送請受理機關簽證後逕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記帳發給 有效期五十天以內之臨時牌照。 前項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原懸掛有外國號牌者,入境後應即卸除。第十六條
車主在申請免稅進口車輛時,得同時申請正式牌照及臨時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