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車輛之轉讓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之轉讓,係指轉讓與第二條規定之機構或人員而言。第三十九條
車輛得隨時申請轉讓。第四十條
車輛之轉讓,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 核轉辦理。 一、過戶登記申請書。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售讓書或其副本。 四、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證件。 五、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