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車輛之運帶出口
第四十一條
車輛得申請攜帶或運送出境。第四十二條
運帶車輛出口,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 關核轉辦理。 一、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第四十三條
車輛所領牌照應於獲准出口後由車主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