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車輛牌照
第一節 牌照種類
第九條
依本辦法免稅進口車輛之牌照分為左列三類: 一、「使」字牌照。 二、「領」字牌照。 三、「○○」代號牌照。第十條
「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左列之 規定: 一、自第一號至一百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 階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自第一0一號起,供使館及其名列外交官銜名錄人員公用自用汽車 懸掛,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第十一條
「領」字牌照,係供領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除第一號 專供領事團團長座車懸掛外,其餘均依申領之先後編列。第十二條
「○○」代號牌照係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構與人員公用自用車 輛使用。 第二條所稱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機器腳踏車牌照,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