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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3月14日 修正

第三章 車輛牌照 第一節 牌照種類 第九條
  依本辦法免稅進口車輛之牌照分為左列三類:
  一、「使」字牌照。
  二、「領」字牌照。
  三、「○○」代號牌照。
第十條
  「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左列之
  規定:
  一、自第一號至一百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
      階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自第一0一號起,供使館及其名列外交官銜名錄人員公用自用汽車
      懸掛,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第十一條
  「領」字牌照,係供領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除第一號
  專供領事團團長座車懸掛外,其餘均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第十二條
  「○○」代號牌照係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構與人員公用自用車
  輛使用。
  第二條所稱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機器腳踏車牌照,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