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應依捷運系統特性及考量路口交通 狀況,協調道路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與其他運具共用之路口 設置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行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措施。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應依捷運系統特性及考量路口交通 狀況,協調道路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與其他運具共用之路口 設置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行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