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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道高速公路沿線共構管道(土木部分)設置及維護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參、設置維修與經費分擔
十三、共構土木管道或為維護管道功能需增設之保護設施,由高公局設置
      ,其所需費用由高公局負擔;高公局並應向各該管線單位收取租金
      。至於共構土木管道之維修等費用,除其損壞如可歸咎於使用單位
      ,則由使用單位負擔外,由高公局負擔。但在本要點 106年 8月15
      日修正發布前,由高公局及各管線單位共同分擔經費所建置之共構
      土木管道,其使用及維修費用,依原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106年8月15日修正發布前,由高公局及各管線單位共同分擔
      經費所建置之共構土木管道,其維修費用由高公局先行墊支、俟工
      程完工結算後,由高公局檢附「數機關分攤費用表」及相關憑証影
      本,分送各相關管線單位憑辦撥款歸墊。如遇特殊情況時,由各管
      線單位依高公局維修預算分攤比例先行撥付高公局,俟完工結算再
      多退少補。
      各管線單位應於接獲分攤費用表後30天內,即撥款高公局歸墊,高
      公局於收到歸墊款後,即檢附收據函送各管線單位。
      各修復工程之完工結算書等正本存高公局所屬工程處。各管線單位
      如需查詢,請洽各轄區工程處辦理。
十五、本要點106年8月15日修正發布前,由高公局及各管線單位共同分擔
      經費所建置之共構土木管道,為維護其管道功能需增設之保護設施
      ,應經各管線單位同意後,由高公局辦理施工,其工程費用由各管
      線單位共同分攤。
十六、如因高速公路拓寬改善或其他原因,須遷移共構管道時,高公局應
      先與各管線單位協商遷移原則(含遷移預定位置及時程等),其管
      道之人孔、手孔及土木管道部分之重置經費由高公局負擔,高公局
      並應向繼續使用管道之各管線單位收取租金。另各類纜線及光纖電
      纜仍由各管線單位自行負擔費用及佈纜事宜。
十七、土木管道部分損毀修復費之索賠,由高公局依「國道高速公路交通
      設施損壞處理要點」向損害人(單位)索賠,至纜線停用或損失部
      分之索賠,由各管線單位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