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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道高速公路沿線共構管道(土木部分)設置及維護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貳、巡查與維修
五、各管線單位定期巡查所需之車輛通行證及人員工作證,由各管線單位
    造冊向高公局申請核發;巡查維修人員應穿著反光背心並戴安全帽。
六、各管線單位於自行定期巡查時,如發現管道或附屬設施有異狀,應即
    聯絡所在地之高公局養護單位;高公局所屬養護單位於獲知損壞情況
    時,應即派員赴現場勘查損害情況,並通知各管線單位(必要時通知
    國道公路警察局相關單位)訂期會勘辦理。
七、管道及人孔、手孔、橋梁附掛支撐架等之維修、改善、遷移、及基於
    管道安全需要之新增保護設施等,由高公局負責協調辦理;至於纜線
    重新佈放或接續,仍由各管線單位自行依規定辦理。
八、人孔、手孔附近之雜草、積土等,每半年由高公局負責清理一次,並
    以電子標籤或其他可供辨識方式標記人孔、手孔之位置。
九、巡查維修應注意事項:
  (一)管道附近有無其他工程施工,路基、邊坡有無滑動塌陷,是否影
        響管道安全。
  (二)管道、人孔、手孔附近有工程施工時,應記錄施工地點、施工單
        位名稱,並告知該施工及監工人員注意管道位置,以免不慎挖斷
        損傷管線。
  (三)附掛於橋梁之管道、支撐架等有無異狀,橋下是否有易燃物堆積
        。
  (四)人孔蓋及手孔蓋有無破損、遺失、鬆脫、積土或為其他雜物掩蓋
        等情形。
  (五)各項防護設施有無破損異狀。
十、管道如遭受破壞,除依本要點第六點處理並填製會勘紀錄外,另依高
    公局訂頒之「國道高速公路交通設施損壞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管道之維修等作業,高公局所屬養護單位應通知各該管線單位所屬
      當地工務站、段派員配合辦理。
十二、如遇緊急搶修時,各管線單位得先以電話與高公局所屬養護單位聯
      繫後辦理,惟仍需補辦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