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提案原則所載明之格式、條件 、項目及內容等,擬具「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需求申 請書」(附件三)向公路總局提案。 2.地方政府申請跨縣市之區域整合補助計畫時,應先協調指定 以單一機關向公路總局提案。 3.三十原民鄉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之計畫,應同時副知所屬之 地方政府。 4.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之補助計畫,由各區監理所受理及初 審後再轉交公路總局審核。 5.各區監理所或地方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應完成 初審確認符合規定後再向公路總局提案。各區監理所或地方 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案件,其補助金額及比例符合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要件者,補助機關應依法確實監督其執行。 (二)審查及核定作業: 1.各補助計畫(跨域協作計畫除外)由公路總局依核定原則審 查核定,如有必要得邀請交通部路政司、運輸研究所及科技 顧問室等單位召開聯席審查會議後核定。 2.跨域協作計畫由公路總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審查核定,提報 國外旅費及設備費者,將從嚴審核其必要性;相關計畫如有 必要得交由區域中心先行初審及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3.以公布之各年度優先補助計畫,及包裹式、跨縣市或多年期 之整合績效計畫優先審查及核定。 4.三十原民鄉申請之補助計畫,由公路總局核定後,轉由其所 屬地方政府辦理經費轉撥、核銷及管考等事宜。 (三)其他事項: 1.補助計畫內容如有疏漏或需修正,由公路總局通知申請單位 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逕予退件。 2.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應依核定之品項、數量及附帶條件等於 規定期限內提送定稿計畫書報公路總局備查,逾期未提出者 得予撤銷核定;核定之計畫如需修正以一次為原則。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應依「公路公共運輸 多元推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辦理(附件四)。 (二)執行單位請款時應於來函敘明補助計畫名稱、編號、核定函發 文日期字號、定稿計畫備查函發文日期字號、決標日期、歷次 撥款情形、已請領經費支用情形、本次請款期別、本次請款數 額及其計算方式等,並依公路總局指定受補助執行單位之機關 (構)或民間團體之屬性,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及檢附相關文件 : 1.對地方政府(含三十原民鄉)及特種基金之補助:應檢具納 入預算證明(附件五)。 2.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普通公務單位:採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 機關之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3.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如市區汽車 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核定函等)。屬購車補助者,應併附 車輛採購契約。 4.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 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5.執行公路總局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六)。 6.申請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實際完工日 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七之一);另該證明書如係由民間 團體出具者,請填具附件七之二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補助 機關應確實監驗並核章。 (2)屬政府機關(構)者,填具「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 件八之一),並依填表說明辦理;屬民間團體者,應將原 始憑證彙集成冊並填具「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二 )及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九)一併檢送公路總局。惟私 立學校提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科技部或教育部核定補助 並經同意免檢還原始憑證之證明者,則本計畫請比照上開 二部會內控機制辦理,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3)屬實體建置者,應併附施工前後及執行成果照片。 (4)屬規劃及研究案者,應併附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審查通過 之佐證資料(如會議紀錄)一份。 (5)屬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者,應併附已撥款項明細 (如公文、電匯受款人明細等)。 (6)公路總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 資料。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 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公路總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