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 案管理效能,特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 鑑定規範第十一點」之規定成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小組執行秘書承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命令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相關事務,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文檔科負責辦理。
四、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有關本局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宜,遇有下列情形 ,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前。 (六)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七)辦理檔案蒐集與鑑選入庫,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