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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廢止

第六條
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變更、補換照。
四、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六、技工執照發照。
七、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第八條
稽徵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馬地區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督導。
二、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處理。
三、汽車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四、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五、路邊臨檢、交通安全稽查。
六、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七、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八、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之裁處。
九、監理規費管理。
十、其他有關稽徵裁罰事項。
第十四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驗、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金馬地區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八、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