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考驗檢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督導管理。 四、駕駛人考驗、發證。 五、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六、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七、其他有關考驗檢驗管理事項。第七條
運輸稽查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 二、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三、交通安全稽查。 四、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六、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七、其他有關運輸稽查管理事項。第十四條
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檢、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