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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廢止

第五條
考驗檢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督導管理。
四、駕駛人考驗、發證。
五、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六、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七、其他有關考驗檢驗管理事項。
第七條
運輸稽查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
二、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三、交通安全稽查。
四、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六、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七、其他有關運輸稽查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檢、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