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修正

第五條
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以公路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者,併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所定
    運送計畫書。
二、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以書面方式申報運送聯單者,除前項規定外,應檢具運送聯單及毒性化學
物質所有人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其申報資料應保存
三年。
第十一條
毒性化學物質以公路運送者,運送人應攜帶臨時通行證;其駕駛人或隨車
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及攜帶證明書。
前項運送之容器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
款之規定裝置及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