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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修正

第十條
運送人以公路運送者,其運送車輛應備有臨時通行證;其駕駛人或隨車護
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及攜帶證明書。
以公路運送者,其運送之容器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
十款、第十一款之規定裝置及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