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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並自109年3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三條
酒駕防制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其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並得委託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可之民營機關(構)或大專以上學校辦理之
。
酒駕防制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應包括道路交通法令、肇事預防處理及法律責
任、酒駕生命教育、戒酒案例分享、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
拒酒教育,總時數共十五小時,訓練課程及時數表如附表一。
辦理前項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應聘請符合下列資格之
人員擔任各科教學講師:
一、道路交通法令、肇事預防處理及法律責任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者: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或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專業訓練結業領有證書。
    (二)曾任或現任大專以上學校交通法規、交通管理或交通工程相關
          課程教師滿二年以上。
    (三)曾任或現任機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或覆議會委員滿二年以上
          。
    (四)曾任或現任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或交通事故處理職務二年以上。
二、酒駕生命教育、戒酒案例分享、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
    拒酒教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或其他醫事專
          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二)曾從事酒駕防制工作二年以上之專業人士或社會工作人員。
汽車駕駛人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後,由辦理機關(構)」、學校造冊送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