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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並自109年3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受限駕駛人經考驗合格後發給註記一年內僅能使用管制車輛之駕駛執照,
並應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駕駛執照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
五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或拆卸完成後,管制車輛所有人或其授權之人
員應於三日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辦理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