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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並自111年3月31日施行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
項規定訂定之。
第六條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或拆卸完成後,管制車輛所有人或其授權之人
員應於三日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辦理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