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向專業機構提送申請資料,申請資料應檢附下 列文件一式十五份(並附電子檔光碟三份): (一)參與本計畫之申請書(包含申請人與其合作參與公司),並應 勾選參與技術研發類組或科技研發類組。 (二)參與本計畫之計畫書,其應至少載明下列項目說明: 1.公司概況。 2.國產化。 3.供應時程與產能。 4.整合能力。 5.技術自主性與產品性能。 6.資訊安全規劃。 7.經費編列。 8.預期效益。 (三)參與本計畫之切結書(包含申請人與其合作參與單位)。 (四)本計畫之主動預警輔助系統資通訊設備之來歷證明文件,及未 使用中國大陸製資通訊設備之切結書(包含申請人與其合作參 與單位)。 (五)由「國際認證論壇( IAF)」會員鑑定合格機構所核發有效期 限內之 ISO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或「國際汽車工業行動聯盟 (IATF)」訂定合約之驗證機構所核發有效期限內之IATF1694 9證書。 (六)須配合裝設車輛試運行者應檢附與試運行車隊合作裝設完整 / 次系統之規劃說明,其內容應至少包含規劃之合作對象、裝設 數量(完整系統應至少裝設八百組、車輛狀態次系統應至少裝 設一千三百五十組)、裝設方式、車隊運行區域、辦理時程等 。 (七)若以團隊參與本計畫者,應檢附與合作參與單位之合作備忘錄 ,其內容應至少包含合作參與單位名單、預計之分工內容等。 申請受理期限由專業機構公告之。 無論審查參與資格符合與否或自行撤案者,申請人均不得申請退還申 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