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快速公路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制(訂)定
八、散落物係因事故造成者,處理費用由該事故當事人共同連帶負擔。但 當事人得檢具法院判決書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或其他 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養護工程處說明其應負擔之部分。本局所屬養 護工程處認為其說明合理者,應另分別發送公文書函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