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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快速公路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

八、散落物係因事故造成者,處理費用由該事故當事人共同連帶負擔。但
    當事人得檢具法院判決書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或其他
    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說明其應負擔之部分。本局所屬
    養護工程分局認為其說明合理者,應另分別發送公文書函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