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設施損壞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修正

三、損壞高速公路交通設施者(以下簡稱當事人),應負償還修復費用責
    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應檢具相
    關文件報局,經本局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稽核小組(以下
    簡稱稽核小組)審議同意後,免其償還修復費用:
    (一)當事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前死亡,且查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者(
          如僱用者、公司或法定代理人)。
    (二)當事人具低收入戶身分,經提出書面證明。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且當事人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適當證明
          。
    (四)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提出其他適當證明當事人無
          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