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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及推動體制,以達道路
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
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
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第三條
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
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
動狀況。
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
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
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第五條
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應盡力促進、維持其製造、銷售、維
修車輛或零組件之結構、設備及裝置之安全性,並遵守法令及配合相關政
策。
第六條
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
全預防措施。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並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自
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
第八條
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