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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
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
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
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
並督導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