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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
,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
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
議紀錄,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
前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公布時,應同時檢討執行成效。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
之協助。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
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
安全相關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
。
第二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