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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 第九條
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
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
第十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車輛安全性,應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訂定車輛安全檢
測基準,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
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
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為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
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汽車運輸業安全治理。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於各教育階段提
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及推廣道路交通安
全宣導活動。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
取締、處罰。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
系。
第十六條
中央政府為提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意識,應規劃辦理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險
制度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推動與促進相關之研究及
科學技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