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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四章  郵件交寄 第一節  交寄處所 第一百零八條
  各類郵件得向左列之郵政機關或其指定人員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
  一、郵局。
  二、郵政代辦所。
  三、郵票代售處。
  四、郵政機關所設之信箱或信筒。
  五、郵局指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