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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二節  封面書寫 第一百零九條
  除信函及明信片外,其他函件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但信函體積或封裝
  之易被誤認為其他函件者,應在封面加註「信函」字樣。
  寄國外函件之封面,應註明函件種類或寄遞方式者,按國際郵務通用之
  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
第一百十條
  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
  寬不得小於四公厘,字跡應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
  郵件,經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
  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者,應附註收件人中文地址。
  寄國外郵件封面,應以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書寫。如以中文書寫,除
  寄達國能通行者外,應附註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以寄達國文字書寫
  ,而寄達國文字非羅馬文字者,亦應附註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寄達
  國名及地名應以大寫字母書寫。
  寄國內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者,郵局得延後處理
  ,或退還寄件人補書後再寄。
第一百十一條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
  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第一百十二條
  封面依左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
      格內,姓名書於中部。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
      區號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
      封中部偏右;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
      寄國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第一百十三條
  郵件封面除書姓名地址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
  務事項之用。
  各類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如係寄
  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
  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