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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三節  封裝 第一百十四條
  各類郵件應依其質量,妥為封裝,並防止發生左列情形:
  一、互相磨擦或因壓力及氣候而發生損害。
  二、破裂漏出。
  三、封口金屬扣鈕邊緣鋒利。
  四、傷害郵務人員。
  五、污毀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
      各類郵件未妥為封裝,致發生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者,寄件人
      應負賠償之責。
第一百十五條
  玻璃質、流質、肪脂、活蜜蜂、水蛭、蠶種及有色或無色粉末等類物品
  ,應分別依左列方法封裝:
  一、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
      紙管匣內,並以紙、木屑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填實之
      。
  二、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應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
      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
      ,填以足夠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箱蓋
      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三、不易液化之脂肪物質,如油膏、軟皂、樹脂以及蠶卵等,運遞上之
      困難較少者,得先以匣、布袋、塑膠袋等盛裝,再裝入木質、金屬
      或其他任何足以防止內件漏出之堅固質料箱匣內。
  四、著色之乾粉末如靛青等染料必須先裝入完全防漏之金屬箱匣內,再
      將該箱匣裝入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或品質良好之皺紋紙板箱匣內
      ,兩匣之間以木屑或其他具有吸收及保護力之物料填實。
  五、不著色之乾粉末,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板容器
      (匣、袋)內,再將該容器裝入堅固箱匣。
  六、活蜜蜂、水蛭及寄生蟲應封裝於匣內,匣之製法,以能免除任何危
      險為準。
      物品如照普通封裝方法易於腐壞者,如罐頭食物,應用嚴密封裝交
      寄。但郵局得指定數件,由寄件人或收件人開拆查驗,或採用其他
      適當方法,查驗其內容。
第一百十六條
  各類郵件,除明信片、硬紙片作成之印刷物及成捲者外,其餘函件應裝
  入封套並緘封交寄,不得使用釘書機或安全鈕扣封裝。未裝入封套或封
  裝不合規定,致無法用機器分揀者,得延後處理。
  各類郵件,除信函外,其封面應註明相關郵件種類以供辨認。為核對郵
  資,郵務人員於必要時並得拆驗其內件。
第一百十七條
  (刪除)
第一百十八條
  用透明口洞信封交寄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透明部分與封面長度成平行式,使收件人姓名地址得由透明部分完
      全顯示,並能在普通燈光下辦別清楚,不致礙及郵戳之蓋用。
  二、透明紙與信封內透明口洞四週完全貼牢。
  三、內裝文件妥善摺疊,不致因移動而掩蓋收件人之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以毛筆、鋼筆、原子筆書寫或以複印機、打字機
      為之。
  五、透露之文字,以收件人之姓名及地址為限。如有透露其他字跡者,
      應不與收件人姓名地址混淆。
第一百十九條
  用透明口洞信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如係寄件人自行投入
  信箱信筒,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
  件處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地址用鉛筆書寫者。
  二、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障者。
  五、透明口洞有二個以上者。
第一百二十條
  各類郵件不得附裝左列文件或物品:
  一、收件人及其同居人以外之他人郵件。但信函內附裝作用已畢之舊信
      函及舊明信片不在此限。
  二、比本件應交付郵資較高之件。但附裝相關訂閱單、訂購單、劃撥儲
      金單、發貨單及寄件人、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單或印刷物附寄回程郵
      票封片一件者,不在此限。
  三、信函以外之郵件附有現時通信性質之說明或文件。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退還寄件人,不能退還時,按其內裝件數分
      別依欠資郵件辦理。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按其內容依欠資例辦理
      。有前項第三款情事者,按全件重量依信函欠資例辦理。收件人拒
      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郵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郵局或其職員,使其在該處代為交寄者,除
  實寄集郵信封、片、簡另有規定者外,不予寄遞,並應退還寄件人。無
  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各類郵件之封面或封口如須蓋用印章,以寄件人為限,其印文並須清晰
  。錢幣或僅具曲直筆畫之印模,不得作為印章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