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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五章  郵件資費 第一節  資費之交付 第一百三十七條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
  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按郵局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
  ,其優待標準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優待標準,行政院於必要時得授權交通部核定。
  郵件資費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指定之單式上表示之。
  前項郵票得以郵資符誌或郵資已付戳記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