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 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按郵局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 ,其優待標準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優待標準,行政院於必要時得授權交通部核定。 郵件資費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指定之單式上表示之。 前項郵票得以郵資符誌或郵資已付戳記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