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郵資已付戳記
第一百五十一條
郵政機關發行印有郵資符誌之郵政明信片,其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 面值。如改作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應按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 費。 郵政明信片分國內及國外二種,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 外明信片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第一百五十二條
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者,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主管 郵政局核准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 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向指定之郵局交寄。非向指定郵局交 寄者,應貼足郵票,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處 理。 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一百五十三條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 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時 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 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金。 前項預存金,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撤銷登記郵資付清時發還之。第一百五十四條
國內各類函件如同時交寄二十件以上,其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者,得在 指定之郵局依規定交付資費,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 付資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得免受交寄件數之 限制。 國際平常函件得比照前項規定在指定郵局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