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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六章  郵件運遞 第一節  郵件發運 第一百五十九條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路、航空路線運遞之。
  郵局為加速郵遞,於必要時,得將水陸路郵件,改由航空運遞。
  航空郵件收寄後,已逾封發時間或航空器臨時發生故障,郵局得改由其
  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遞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