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路、航空路線運遞之。 郵局為加速郵遞,於必要時,得將水陸路郵件,改由航空運遞。 航空郵件收寄後,已逾封發時間或航空器臨時發生故障,郵局得改由其 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遞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