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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六節  專用信箱及信袋 第二百條
  各地郵局得設置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由郵局統一編號,備供租用。
第二百零一條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
  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二、公私團體、私立學校、公司行號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營
      業之證件,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三、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
      證件名稱及字號。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即通知郵局變更登
      記。
第二百零二條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起租或停租時不及一季
  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應扣除本季已租用
  月份之租金後退還之。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由郵政總局定之。
第二百零三條
  每一專用信箱或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如有
  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
  製。
  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請發新鑰匙者,須依規定加付製鑰費用
  。
  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失之鑰匙
  退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第二百零四條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應將收取郵件印鑑二份送存郵局備查。
  租用期間,如有申請事項,以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名或蓋章為準。
第二百零五條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各類掛號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僅
  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俟租用人憑
  前條第一項印鑑領取,租用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
  件人姓名、地址,非掛號者,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但限
  時專送郵件並書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另有規定或特別約定
  外,無論是否掛號,仍按址投遞。
第二百零六條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並得沒
  入其預付租金及鎖鑰保證金。
  一、違反本規則有關租用專用信箱、信袋之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信袋為非法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