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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七節  欠資郵件遞送 第二百零七條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為欠資郵件。
  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
  欠資手續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第二百零八條
  國內航空函件及限時專送函件未付或未付足普通郵資數額者,交普通郵
  遞,並按普通函件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僅付足普通郵資者,仍交普
  通郵遞。如所付資費已逾普通郵資者,得交航空或按限時專送寄遞,並
  按航空或限時專送函件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前項航空及限時專送函件改普通郵件寄遞者,所有「航空」或「限時專
  送」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第二百零九條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除信函
  及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公告招領期滿後,
  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未付或未付足水陸路函件資費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所付資費超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混合資費百分之五十者,得作
      欠資函件發由航空寄遞;不及航空混合資費百分之五十者,發由水
      陸路寄遞。
  三、航空函件改發水陸路寄遞者,所有「航空」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
      道予以劃銷。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
      ,不予寄遞,於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快遞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者,除航空快遞函件,其所付已足
      航空混合郵資時,可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以粗線二道劃銷後發由
      航空寄遞外,餘均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無法退回補收資費依第二
      項規定予以寄發之件,均應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予以劃銷。
第二百十條
  未經付清欠資之郵件,不得投遞。如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
  無法投遞者,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準用無
  著郵件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手續費者,得由
  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第二百十一條
  各類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
  寄遞,其總重量不得超過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其計費按各件不同
  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混合交寄郵件未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按較低之費率交付郵
  資者,應依較高之費率,按全件重量,向收件人補收郵資及欠資手續費
  。已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分別補收郵資及欠資手
  續費。
  如收件人拒絕交付時,按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二百十二條
  欠資郵件所欠之資費及手續費,均以欠資郵票貼於欠資郵件上,並以郵
  戳蓋銷,作為收取之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