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第二百十三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因退還寄件人而須寄往國外者,應依改寄之規定辦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補付郵 資領回,逾期未領,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除未書有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未以寄達國諳 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外,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 址址,均退回原寄國。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 之意旨辦理。第二百十四條
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分別依左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二日內退回,其退回 地為原寄地者免費,退回地非原寄地而應付不同資費者,補足 資費差額。逾期退回者,均應另付資費。 (二)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退回者,另付資費。 (三)因無法投遞退回,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 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二、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退回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 者,並應一併交付。 (二)報值域保價包裹退回時,應另加付報值或保價費。 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付掛號、報值 或保價費。第二百十五條
無法投遞之國內限時或航空郵件,均由普通郵遞退回。 但經寄件人預於封面上註明「倘無法投遞請由限時或航空退回」字樣者 ,得由限時或航空退回,並由原寄件人補付限時、國內航空費。 無法投遞之國際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航 空或水陸)退回原寄國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 退回之航空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寄達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 空退回。第二百十六條
郵件應納之其他費用、關稅及其他不屬於郵政之費用,不因退回而免除 者,仍應照納。第二百十七條
退回應補付、另付之資費,未於退回時交付者,於投退時向寄件人補收 之。第二百十八條
交回郵局退回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在收 據上所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當面 劃銷原收據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第二百十九條
已遞交之左列郵件不得交回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