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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八章  郵政匯兌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百三十七條
  各級郵局及經指定之郵政之辦所均辦理國內匯兌業務。
  各局所開發及兌付匯票之種類、匯費率及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各級郵局均辦理國際匯兌兌付業務,但匯出匯款以指定者為限。
第二百三十九條
  國際匯兌以與當事國約定之貨幣為本位。寄往國外之匯票或由國外寄來
  之匯票,其外幣金額由匯款局或兌款局依當日中央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
  告之牌價折算。其未兌而退回之匯票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