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各級郵局及經指定之郵政之辦所均辦理國內匯兌業務。 各局所開發及兌付匯票之種類、匯費率及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
各級郵局均辦理國際匯兌兌付業務,但匯出匯款以指定者為限。
國際匯兌以與當事國約定之貨幣為本位。寄往國外之匯票或由國外寄來 之匯票,其外幣金額由匯款局或兌款局依當日中央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 告之牌價折算。其未兌而退回之匯票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