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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五節  郵政禮券 第二百六十七條
  郵政禮券分賀、奠二種,其面額由交通部核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
  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辦理發售及兌付郵政禮券業務。
  郵政禮券發售時,每張另收成本費,其金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郵
  政禮券應加蓋發售局所郵戳,並由主辦員一人蓋章,始為有效。
  購買郵政禮券需要證明者,得向發售局所索取證明單。
第二百六十九條
  郵政禮券一律憑券兌付,不得掛失。如有污損塗改或可疑之處,郵政局
  所得暫停付款,並比照普通匯兌之規定處理。
第二百七十條
  郵政禮券自發售之日起,滿三年未兌領者作廢,券款歸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