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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二節  郵政存簿儲金 第二百九十條
  開立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應填立帳申請書二份,預留印鑑,並得加註安
  全密碼,連同存款單一份,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及存款交郵局辦妥手續
  後,由郵局填發儲金簿交儲戶收執。
  儲戶如不預留印鑑,儘憑儲金簿提款者,應在立帳申請書印鑑欄內註明
  憑儲金簿提款。
  在連線作業郵局開立帳戶並申請在其他連線作業郵局通儲者,除預留印
  鑑外,並應另加安全密碼。
  存簿儲金戶最低存額及存提最高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第二百九十一條
  儲金簿應載明儲戶姓名、帳號、金額,並加蓋立帳局郵戳及主管員與經
  辦員名章,每次存入或支取時,其結存金額數字應由經辦人員加蓋名章
  。
第二百九十二條
  儲金簿不得轉讓、出質或提供擔保。用完或結清帳目時,應由立帳局註
  銷後發還。
  領有自動提款卡之儲戶,結清帳目或不擬繼續使用提款卡或將帳目轉移
  到非連線作業局續存時,應同時將原領提款卡繳還立帳局註銷。
第二百九十三條
  儲戶續存存簿儲金,應填存款單一份,連同存款及儲金簿交立帳局點收
  、登記並蓋章後,儲金簿仍交還儲戶收執。
第二百九十四條
  儲戶支取存簿儲金,應填提款單一份,加蓋原印鑑,連同儲金簿交立帳
  局核對付款。憑簿支取者,提款單上免蓋印鑑,但應註明「憑簿提款」
  字樣。郵局付款後,儲金簿仍交還儲戶收款。
  儲戶加用安全密碼者,應在提款單內加註之。
  連線作業郵局儲戶得憑原留印鑑連同儲金簿、身分證件及規定之成本費
  向立帳局申請自動提款卡,憑以在各局自動提款機提款。儲戶於連續使
  用自動提款卡提款達規定次數後,應持儲金簿至立帳局補登帳目。
  前項自動提款卡之成本費、最高連續使用次數及提款限額由郵政儲金匯
  業局定之。
第二百九十五條
  存簿儲金存、提款單應由儲戶自行填寫。但提款單上印鑑應由儲戶自行
  加蓋,代填人並應於存、提款單右上角註明代填字樣並加蓋名章。
第二百九十六條
  存簿儲金之利息每年結算二次,結息日為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
  每次結算後,應給之利息除即登入儲戶儲金帳外,並補登入儲戶之儲金
  簿。
  儲戶在未屆每半年結期之中途結清帳目時,另依實存期間計付利息。
  存簿儲金之利息依法免扣所得稅。
第二百九十七條
  郵政存簿儲金帳戶得申請通儲,在通儲區內任何郵局均得存入或支取。
  通儲區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第二百九十八條
  通儲帳戶應選用提款安全密碼,並須在儲金簿印鑑欄內預留同一印鑑。
第二百九十九條
  通儲帳戶於立帳局或在通儲區內任何郵局存提款,其手續均照郵政存簿
  儲金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