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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十章  其他業務 第一節  代辦業務 第三百二十一條
  政府機關接受經交通部核定之委託承辦業務,為代辦業務。
第三百二十二條
  代辦業務由委託者與郵政機關訂定合約辦理。合約未訂定事項,依郵政
  有關法令之規定。
  代辦業務依其性質除付郵政資費外,並另付手續費。
第三百二十三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