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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三節  郵件封裝服務 第三百二十九條
  寄件人交寄各項郵寄物品,得委託辦理郵件封裝服務之郵局代辦郵件封
  裝服務。
  辦理郵件封裝服務之郵局,由主管郵政管理局指定之。
  委託郵局代為封裝應付之封裝手續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第三百三十條
  郵件封裝服務項目如左:
  一、出售常用之封裝材料。
  二、代辦封裝。
      封裝材料一經售出,不得出價收回,其規格及售價由郵政總局定之
      。
第三百三十一條
  寄件人得僅選購郵局之封裝材料自行封裝,或自備封裝材料委託郵局代
  為封裝,或購用郵局備具之封裝材料並委託郵局代為封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