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各類郵件均得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作為航空郵件寄遞。
航空郵件封套如未印有航空標誌,應在封面黏貼郵局供用之「航空」簽 條或加註「航空」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註明之(見附表(二))。 信封邊緣印有藍色或紅藍相間條紋者,僅可作寄遞航空函件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