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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廢止

第三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一節  航空 第五十八條
  各類郵件均得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作為航空郵件寄遞。
第五十九條
  航空郵件封套如未印有航空標誌,應在封面黏貼郵局供用之「航空」簽
  條或加註「航空」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註明之(見附表(二))。
  信封邊緣印有藍色或紅藍相間條紋者,僅可作寄遞航空函件之用。